
近日,经重庆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具有重庆市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免费配资炒股网站,按年发放现阶段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补贴。
\n补贴对象和标准
\n补贴对象:
\n从2025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具有重庆市户籍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
\n补贴标准:
\n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
\n对2025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补贴发放至其年满3周岁止。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其未满3周岁的剩余月份数折算计发补贴。
\n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者个人收入。
\n申领程序:
\n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父母一方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父母离婚后由父母亲中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提出申请;父母均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由该婴幼儿的其他监护人(含儿童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n具体程序如下:
\n(一)申请。
\n1.申请资料。申领人填写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等能证明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n2.申请方式。申领人主要通过微信、支付宝平台“育儿补贴”小程序,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渝快办”小程序的“育儿补贴”专区,进行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n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儿童福利机构登记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办理。
\n续领时,相关申请信息、材料发生变更的,申领人应当及时更新。
\n3.申请时间。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者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n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婴幼儿,首次申请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提出。其中,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1次,在2025年提出;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2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提出;2024年出生的婴幼儿,可申领3次,分别在2025年、2026年、2027年提出。
\n(二)乡镇(街道)初审。婴幼儿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如需进一步核实的,可向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情况。初审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通过,并报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初审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告知申领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
\n(三)区县级审核确认。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未通过的,退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正的资料或者告知申领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理由。
\n申领人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属地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提出复核申请,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
\n(四)市级抽查。市卫生健康委按一定比例,对补贴对象信息进行抽查。
\n(五)特殊情形。婴幼儿户籍迁出的,迁出前已申领当年育儿补贴的,当年不能再在迁入地申请;在迁出前未申领当年育儿补贴的,当年应在迁入地享受育儿补贴。
\n婴幼儿在2025年1月1日前死亡的,不发放育儿补贴。2025年1月1日当日及以后死亡的,申领人须凭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材料,以及《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首页及婴幼儿页,申领死亡当年的育儿补贴;婴幼儿死亡时未进行户籍登记的,可向申领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n申领人原则上应当在婴幼儿死亡当年提出申请,婴幼儿出生当年死亡的可延至次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n补贴发放:
\n(一)补贴发放频率及节点。实行集中发放,原则上在区县级审核确认后的下一个季度的第二个月上旬一次性发放婴幼儿相应年度补贴。其中,2022年出生的婴幼儿,2025年一次性发放应享受的育儿补贴。2023年出生的婴幼儿,分两年发放。2024年1月1日及之后出生的婴幼儿,分三年发放。
\n(二)补贴发放载体和渠道。原则上以申领人或者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为载体,通过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发放。
\n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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